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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美学

Immanuel Kant (伊曼努尔·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德文: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出生和逝世于德国柯尼斯堡(现俄罗斯加里宁格勒),德国哲学家、作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

康德

康德处在近代西方哲学发展中的关键性的转折点。前此西方哲学思想分为两大派,一派以先天的先验的理性为客观世界和人类知识的基础,这就是以德国来布尼兹和伍尔夫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派;另一派承认物质的独立存在主张一切知识都从感性经验开始,这就是以英国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派

近代西方哲学史可以说主要是这两派的斗争史。基本分歧表现于认识论方面,经验派认为一切知识都以感性经验为基础,而理性派却认为没有先验的理性基础,知识就不可能;表现于方法论方面则为经验派只用因果律来解释世界,而因果(如休谟所主张的)只是在经验中所发见的先后承续的一致性,而理性派则把原因概念列在先天的理性范畴,而且在解释世界中还须加上另一个理性概念,即目的论,世界以及其中一切事物仿佛都是经过设计的(无意安排的),在研究它们时就不但要追问它们的原因,还要追问它们的目的

康德的哲学体系

关于康德的哲学体系,首先应该指出的一点就是:他的研究对象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主观意识,是人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依传统的分类,他把人的心理功能分为知、情、意三方面,他虽承认这三方面的互相联系,而在研究中却把它们严格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分析。在他的三大批判之中,第一部《纯粹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哲学或形而上学,专研究的功能,推求人类知识在什么条件之下才是可能的,第二部《实践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伦理学,专研究意志的功能,研究人凭什么最高原则去指导道德行为;第三部《判断力批判》前半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美学,后半是目的论,专研究情感 (快感或不快感)的功能,寻求人心在什么条件之下才感觉事物美(美学)和完善(目的论)。这三大批判合在一起就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康德的总目的是在知情意(即在哲学、伦理学、美学)三方面都要达到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调和;用逻辑术语来说,他要证明这三方面的共同基础在“先验综合”。“先验”是与“后验”对立的,前者根据先天理性而后者根据后天经验。他认为如果要使知识成为可能,一方面要有感性材料(内容)即后验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有先验因素,才能使后验的感性材料具有形式。这种先验因素是超越感性的(即理性的),先天存在的。例如康德所说的“范畴”就是从逻辑判断的质(肯定、否定等)、量(普遍、个别等)、关系(因果、目的等)和方式(必然、偶然等)四方面分析出来的,不下判断则已,要下判断,就必先假定肯定、否定、普遍、个别之类概念。这些概念是推理和经验知识的基础,所以都是超验的。它们叫做“范畴”,因为它们都像铸造事物的模子,经验材料(像是面粉)经过它们一铸,就取得形式(像是糕饼)。从此可见,要使知识成为可能,判断的性质必然既是综合又是先验的。 “先验综合”就体现出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调和。

表面上康德列感性与理性并重,实际上三大批判都足以证明康德所侧重的还是理性,因为他的推论的方式总是:没有先验的理性因素,经验知识、实践道德和审美活动都不可能;康德从来没有考虑到:没有感性经验的基础,理性认识、实践道德和审美活动是否可能。由于偏重理性主义,康德的方法虽号称“批判”而实际上还是“教条主义”的,因为“批判”据康德的了解是反对假设,而三大批判最后都还建立在假设上,《纯粹理性批判》建立在“物自体”的假设上,《实践理性批判》建立在“神、灵魂不朽和意志自由”的假设上,《判断力批判》建立在“共同感觉力”和“目的”的假设上,而整个体系则建立在一条中世纪流传下来的神学教条上即精神界与自然界的各自的秩序和彼此之间的由于神意安排所见出的目的性。

《判断力的批判》

这是康德晚年的作品(1790年出版)。这部批判在他的哲学系统中占着特别重要的地位。他的意图是要使这部批判在较早写成两大批判之中起桥梁作用,或则用他的术语来说,要使判断力在知解力与理性之中起桥梁作用情感(快感和不快感)在认识与实践活动(道德活动)之中起桥梁作用审美的活动在自然界的必然与精神界的自由之间起桥梁作用

康德把认识局限在现象界(“物自体”不可知),把认识功能局限在想象力知解力

想象力只能掌握事物的形式或形象,例如一眼看到一朵花的形状,用的就是想象力。

知解力包括形式逻辑的推断,分析、综合和推理的能力,它也只能掌握自然界现象的某些部分,不能窥到无限和整体。

像“无限”“整体”“神”“物自体”“灵魂不朽”“意志自由”之类概念,康德称之为“理性概念”,只有通过理性才能掌握。康德的理性是与知解力(我们所了解的理性)对立的。它并不属于认识功能,所谓理性掌握某些概念,不过是说要使现象世界成为可理解的或合理的,就必须假定那些理性概念,康德的第一部批判虽然叫做《纯粹理性批判》,实际上它所讨论的是人如何认识自然界的必然(即规律,例如充足理由律、同一律、因果律等),心理方面主要地只涉及认识功能,即知解力。至于和知解力对立的理性则主要地用在**肯定精神界的自由(即凭自由意志发出道德行为)**方面,所以它主要地属于《实践理性批判》范围。

康德的头两个批判一个只涉及知解力和自然界的必然,一个只涉及理性和精神界的自由,各自成为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所以二者之间就留下一条仿佛不可跨越的鸿沟,自然界的秩序和精神界的道德秩序仿佛就彼此漠不相关。但是人的道德理想必须在自然界才能实现,精神界的道德秩序必须符合自然界的秩序,因此在理论上就必须找到一个沟通二者的桥梁。

康德认为“判断力”就是所需要的桥梁,于是他写出《判断力批判》。康德对“判断力”一词所了解的意义是从来没有第二个人用过的。它不是知解力所用的逻辑判断,即康德所说的“定性判断”,而是“反思判断”。“反思判断力”(即《判断力批判》中所讨论的判断力)就是审美审目的的两种判断力。在这里就须把康德所常用的“目的”和“符合目的性”两词弄清楚。

康德所说的“目的”,是指造物主在造物时设计安排中所存的目的

这“目的”分两种,一种是事物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想象力与知解力),它们具有某种形式,才便于我们认识到它们的形象并且感到愉快。这是对于人(主体)而言,所以是主观的目的;因为这“目的”不是作为概念而明确地认识到,只是从情感上隐约地感觉到,康德为着显示出它和第二种目的有别,把它叫做“主观的符合目的性”。第二种目的是自然界有机物(即动植物)各有本质,如果它们的结构形式符合它们的本质,它们就是“完善”的而不是畸形的或有缺陷的,就显出“客观的目的”。

对于一种有机物按本质应该具有何种结构形式,我们先须有一个概念,才能判定它是否完善,所以和前一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不涉及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从情感上感觉到事物形式符合我们认识功能,这就是审美判断从概念上认识到事物形式符合它们自己的目的,因而显得是“完善”的,这就是审目的判断。这两种判断都不同于逻辑判断,都是对个别对象所起的感觉(即“反思判断”),而在对象是美的或完善的时候,这感觉都是愉快的。

为什么说这种判断力在知解力与理性之间起桥梁作用呢?因为这种判断力既略带知解力的性质(因为涉及知解力的概念,这在审美判断中是暗含的,在审目的判断中是显露的),又略带理性的性质(因为“目的”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概念);这与情感(快感和不快感)既略带认识的性质,又略带意志(欲念)的性质,因而在认识与意志之间造成桥梁是一致的。这也和审美活动既见出自然界的必然,又见出精神界的自由,因而在这两种境界之中造成桥梁是一致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判断力批判》填塞了《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所留下来的鸿沟。

美的分析

康德比从前人更充分地认识到审美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对立,而他的企图不是忽视或否定矛盾对立的某一方面,而是使对立双方达到调和统一。康德根据形式逻辑判断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来分析审美判断。

质的方面

通常逻辑判断都离不开概念,例如“这朵花是美的”如果作为一个逻辑判断来看,主词“花”和宾词“美”都有一种抽象的涵义,即都是概念。康德把审美判断逻辑判断严格分开,认为在肯定“这朵花是美的”这个审美判断中,“花”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内容意义,所以不涉及概念,“美”也不是作为一种概念而联系到“花”的概念上去,如逻辑判断那样,而只是作为一种主观的快感而与这快感的来源,即花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朵花的形式引起我的快感,我就是从这个快感来判定花的美。所以审美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而是一种情感的判断

这里主词“花”只作为单纯的形象而存在,宾词“美”也只作为主观的快感而存在。从审美判断中我们所得到的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感觉,所以“美”不是对象(花)的一种属性,属性是以概念的形式而认识到的。

但是如果认为美感只是一种快感,那就要落回到经验派的感觉主义。这是康德所力求避免的。美感自身如有特质,就不能与一般快感完全相同。康德认为分别在于一般快感都要涉及利害计较,都只是欲念的满足主体对满足欲念的东西只关心到它的存在而不关心到它的形式,换句话说,它的形式不能满足欲念(望梅并不真正能解渴),只有它的存在才能满足欲念(吃梅就要消灭梅的存在)。单纯的快感,作为欲念的满足,还是实践方面的事(以梅止渴要牵涉到吃的行动)。审美活动却不能涉及利害计较不是欲念的满足对象只以它的形式而不是以它的存在来产生美感。审美只对对象的形式起观照活动而不起实践活动。美感即起于对形式的观照而不起于欲念的满足。所以美感不等于一般快感,美在性质上也不等于愉快。

美也不等于,因为善是意志所向往的目的,要涉及利害计较的实践活动,和愉快的东西还是类似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要把一个对象看作善的,我们就必须知道这对象是应该用来做什么的,对它就必须有一个概念。在对象中见到美,就无须对它有什么概念。花卉、自由的图来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即所谓“叶状花纹”)都没有意义,不依存于明确的概念,但仍产生快感。 ——第四节

康德把愉快的的和的三类不同事物所产生的情感也严格分开:

愉快的东西使人满足的东西单纯地使人喜爱的东西受人尊敬(赞许),即被人加上一种客观价值。无理性的动物也可以感到愉快,美却只是对人才有效,“人”指既具有动物性又具有理性的东西,不单纯作为理性的东西(例如精灵),也作为动物性的东西;善则一般只对具有理性的人才有效。在这三种快感之中,审美的快感唯一的独特的一种不计较利害的自由的快感,因为它不是由一种利益(感性的或理性的)迫使我们赞赏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三种快感之中,第一种涉及欲念,第二种涉及恩爱,第三种涉及尊敬。只有恩爱才是自由的喜爱。一个欲念的对象,以及一个由理性法则强加于我们,因而引起行动意志的对象都不能让我们有自由去把它变成快感的对象。一切利益都以需要为前提或后果,所以由利益来做赞赏的原动力,就会使对于对象的判断见不出自由。 ——第五节

这里康德所提出的“自由”一个概念是重要的,所谓“自由”就是审美活动不受欲念或利害计较的强迫,完全自发。这个概念是和下文还要谈到的“游戏”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也和“无私”的概念密切相关的。康德又说:

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掺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 ,而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人们必须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淡的态度,才能在审美趣味中做裁判人。 ——第二节

说明了审美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以及美与感官的愉快和善都有分别之后,康德就审美判断的方面,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显现 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第五节

所以就质来说,美的特点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量的方面

审美的对象都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显现,所以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例如我说“这种酒是令人愉快的”,我只是凭个人主观味感来判断,因为它使我得到感官上的满足,旁人对它也许有不同的感觉。足见单纯的感官满足没有普遍性

审美判断却不然,它虽是单称判断,却仍带有普遍性。我觉得美的东西旁人也会觉得美。康德的理由是这样: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因为这种愉快既不是根据主体的欲念(或是其它意识到的利害计较),而是感觉到在喜爱这个对象中自己完全是自由的,他就会看不出有什么只有他才有的私人特殊情况,作为他感到愉快的理由。因此,他就必然认为可以设想:产生这种愉快的理由对一切人都该有效,相信他有理由去假定一切人都能感到同样的愉快。因此,他会把美说成仿佛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把审美判断也看成仿佛是逻辑判断(即通过对象的概念来得到对于对象的认识),尽管它只是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象显现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这样看,是由于审美判断毕竟和逻辑判断有些类似,可以假定它对于一切人都有效,但是这种普遍性不能来自概念,因为不能由概念就转到快感或不快感,……因此审美判断既然在主体意识中不涉及任何利害计较,就必然要求对一切人都有效。这种普遍性并不靠对象,这就是说,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 ——第六节

这就是说,审美的快感须有原因,这原因既然不在私人的欲念或利害计较,就只能在一切人所共有的某一点上(这一点是什么,待下文说明),所以审美判断只关个人对个别对象的感觉,却仍可假定为带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客观的(即不是对象的一种普遍属性),而是主观的(即一切人的共同感觉),就对象的性质来作普遍性的判断,这是逻辑判断的事,就对象在主体心中所引起的感觉来假定这感觉的普遍性,这才是审美判断的事。前者能供给关于对象的知识,后者却不能,所以康德不把审美活动当作认识活动,也不把美看作认识的对象,而只把它看作情感的对象。但是就具有普遍性一点来说,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仍有类似点。康德认为这个事实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把审美判断误认作逻辑判断,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

谈到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对象先使我们感到快感而后我们对它下审美判断呢?还是我们先对它下审美判断而后才感到快感呢?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是一把钥匙,所以值得聚精会神地去探讨”(第九节),他的解答是:快感不能在判断之先,否则它就只能是纯粹的感官满足,只能限于私人的主观感觉,而不能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使美感和一般快感见出分别。这问题确实是理解康德美学的关键。要把这问题弄清楚,就要先了解康德所谓普遍的可传达性之中可传达的是什么。他认为一般只有知识的对象才是客观的,才有可能使一切人对它都有同样的理解(这就是一种客观的普遍可传达性或“普遍有效性”)。审美判断既然只是主观的,不涉及概念,所以普遍可传达的便不能是认识的对象,而只能是审美判断中的心境。这心境有什么特征呢?它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两种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可以引起它们和谐地自由活动,就是这种心境是审美判断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它才是普遍可传达的。其所以可普遍传达,是根据人类具有“共同感觉力”的假定,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有这种“共同感觉力”,一切人对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活动的感觉就会是共同的,所以我对某种形象显现起这种感觉时,这感觉虽然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仍可假定旁人对这同一个形象显现也会引起这种感觉,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就是对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或判定才是审美判断中快感的来源。美感之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的正在于它有,而一般快感没有,这种对心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作为快感的根源。康德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这种形象显现所发动的各种认识功能在审美判断里是在自由活动中,因为没有确定的概念迫使它们受某一特定的认识规律的限制。因此,看到这种形象显现时的心境必然就是把某一既定形象联系到一般人认识它时各种形象显现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康德有时把它们叫做“认识功能”——引者注)在自由活动的感觉。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如果要成为认识的来源,就要涉及想象力和知解力,想象力用来把多种感性观照因素综合起来,知解力则用来把多种形象显现统一起来,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活动所伴随的这种认识功能在自由活动的心境必然就是可以普遍传达的,因为关于这对象的一切形象显现(无论主体是谁)都要和认识(作为对这对象性质的确定)一致,所以认识就是对每一个人都适用的唯一的一种形象显现方式。 ——第九节

总之,人类在认识功能上有一致性,所以在认识上也就有一致性。某种形象显现在形式上既然适合我的认识功能,因而引起它们在我心里的自由活动的快感,它对和我在心理组织上相类似的人也就应产生同样的效果。审美快感的来源并不是单纯的感官满足而是对审美心境(即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这种估计不是推理的结果,只是一种朦胧的舒适的感觉,具体表现为意识可以察觉到的快感。

所以康德说,这种普遍的可传达性是由审美判断所“假定为先行条件的”,“它可以从它的心理效果上感觉得出”,除此以外,“不可能对它有其它的意识”(第九节)。这种看法的根据当然还是普遍人性论。

最后,从审美判断的量方面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地使人愉快的。 ——第九节

这样,康德认为就可以解决审美判断虽是单称的、主观的,而仍有普遍有效性的矛盾。

关系方面

“关系”指的是对象和它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上文已提到康德对于“目的”的看法以及对于“客观的目的性”(完善)和“主观的目的性”(美)所作的分别,这些都是他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所得的结论。他所要说明的关于这方面的矛盾是:美的事物虽没有明确的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这仿佛是由一种“意志”(康德没有明说“天意”)来预先设计安排的。

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康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只有这种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有符合目的性而无目的的纯然形式的美,才算是“纯粹的美”或“自由的美”;如果涉及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这种美就只能叫做“依存的美”,即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

康德替这两种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有两种美:自由的美只是依存的美。前者不以对象究竟是什么的概念为前提,后者却要以这种概念以及相应的对象的完善为前提;前者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美,后者却依存于一个概念(有条件的美),就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约制的那些对象。 ——第一六节

具体地说,究竟哪些事物属于纯粹美,哪些事物属于依存美呢?典型的纯粹美就只有“花卉,自由的图案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第四节)。此外,“单纯的颜色,例如一片草地的青色,以及单纯的音调,例如小提琴的某一单音”虽是“多数人所认为本身就美的”,实际上却“仅依存于感官,只能叫做愉快的”(第一四节),这就是说,它们只是单纯地满足感官。

如果要真正见到颜色和声音的美,那就须是它们能在形式上使人愉快。音乐本来是侧重形式的艺术,似乎可以列入纯粹美,但是康德仍认为它依存于感官方面的吸引力和主体方面的情绪,而这些因素毕竟与欲念有关,所以除掉无主题的幻想曲和不与歌词结合的乐曲之外,音乐还只能列入依存美。至于造型艺术都有所表现,即都有内容意义,就都只能属于依存美。要正确地欣赏这类艺术,也应只注意到它们的形式:

在绘画、雕刻和一切造型艺术里,在建筑和庭园艺术里,就它们是美的艺术来说,本质的东西是图案设计,只有它才不是单纯地满足感官,而是通过它的形所以只有它才是审美趣味的最基本的根源。 ——第一四节

康德在“美的分析”里根本没有提到诗和一般文学(他把这些归到“崇高的分析”里),就纯粹美不能涉及内容意义来说,诗和文学当然不能列入纯粹美。

艺术美如此,自然美如何呢?康德从两方面排斥自然美于纯粹美之外。第一,他反对鲍姆嘉通把“美”和“完善”等同起来。“完善”须据目的概念来量衡,所以夹有“完善”概念的美都只能是依存的,康德曾举人和马为例。例如说一个女人美,就是说“自然在她的形状上很美地体现了女性形体构造的目的”(第四八节),所以女人的美不能是纯粹的。康德虽承认花卉和贝壳之类东西属于纯粹美,但是也有所保留,主张植物学家在欣赏花卉美时,不应联想到花是植物的生殖器官。其次,康德认为纯粹美只在形式上不能沾染感官的吸引力也不能联系到人的情绪,而自然风景正和上文所说的音乐一样,都不免多少要沾染这类因素,所以它只能属于依存美。

从此可见,真正可以列入康德所谓“纯粹美”的事物在数量上是微乎其微的,绝大部分的自然美和艺术美都要归到依存美。这种看法最突出地表现出康德美学观点中形式主义的一方面。不过康德并不曾把纯粹美看作最高的理想的美。他是把两个问题分开来看的:第一,什么样的美才是纯粹的?其次,什么样的美才是最高的、理想的?为着要显出审美判断力作为一种特殊心理功能的特质,他主张要在审美的快感和一般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之间见出分别。依他分析的结果,审美只涉及形式不涉及单纯的感官满足以及基于利害计较、目的概念和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满足。因此,他指出了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但是另一方面,他也明确他说过,“审美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二者的结合对于审美趣味确实有益处”,而且“当我们借助于概念,来拿反映对象的形象显现和这对象的本质进行比较时,我们不免也要拿这形象显现和主体的感觉摆在一起来看(即把它联系到人的感情——引者注),这对于形象显现的全部功能是有益处的,如果上述两种心境(即单凭形式判定对象美和凭目的概念判定对象完善时的两种心境——引者注)是协调一致的”(第一六节)。孤立地看,这番话还不免欠明确;但就康德在全书所发挥的总的观点来看,他的总的口吻是:从分析的角度看,纯粹美是只关形式的,有独立性的;但从综合的角度看,美毕竟要涉及整个的对象和整个的人(主体)。所以紧接着纯粹美与依存美的严格区分之后,他就着重地讨论到理想美的问题(这一点留待下文介绍他的典型说时详论),明确地指出理想美要以理性为基础,所以只有依存美才能是理想美。(第一七节)

最后,从关系方面,即从目的方面,康德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一个对象的符合目的性的形式但感觉到这形式美时并不凭对于某一目的的表现(即主体意识不到一个明确的目的——引者注)。 ——第一七节

这就是美没有明确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的矛盾或二律背反。

方式方面

判断的方式指的是判断带有可然性实然性或必然性,形象显现都有产生快感的可然性,说一件东西产生了快感,那就是实然的。美的东西产生快感却是必然的。

在什么意义上说审美判断也具有必然性呢,康德回答说,“它只能算是范例的必然性”,也就是“一切人对一个用范例来显示出一种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都要表示同意的那种必然性”(第一八节)。

这种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它用范例(某一具体的形象显现)所显示的普遍规律就是上文所说的:美的形式引起知解力和想象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那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这普遍规律之所以不能明确说出,因为它是不涉及概念,只凭主观情感(快感)来肯定的。一切人对这种用范例显示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何以必然都要同意呢?康德承认这种审美的必然性要建立在是人都有的“共同感觉力”的假设上,例如我觉得这朵花美,我就有理由要求一切人都感觉它美,因为在判断它美时,我们根据的就是尽人皆有的“共同感觉力”而不是个人所特有的癖性或幻想;这种“共同感觉力”此时碰巧在我身上发挥作用,在旁人身上也就必然发挥作用。如果承认康德这种假设,他从这假设出发所提出的论点是可以理解的。有没有理由来假设“共同感觉力”的存在呢?康德说,如果不作这种假设,认识便不可能传达,人与人就不可能互相了解。“我们都假定一种共同感觉力作为知识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一个必然条件,这是一切逻辑和一切认识论(只要它不是怀疑主义的)都要假定的前提。”(第二一节)

从审美判断的方式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美的分析”总结

1、审美判断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和功利的以及道德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实践活动;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所以有别于逻辑判断,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它不涉及明确的目的,所以与审目的判断有别,美不等于“完善”。

2、审美判断是对象的形式(不是存在)所引起的一种愉快的感觉。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引起快感,是由于它适应人的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使这些功能可以自由活动并且和谐合作。这种心理状态虽不是可以明确地认识到的,却是可以从情感的效果上感觉到的。审美的快感就是对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肯定,它可以说是对于对象形式与主体的认识功能的内外契合,见出宇宙秩序的巧妙安排(即“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感到的欣慰。这是审美判断中的基本内容。

3、审美的快感虽是个别对象形式在个别主体心里所引起的一种私人的情感,却带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可以普遍传达的,是人就必然感到的,因为是人就具有“共同感觉力”,这“共同感觉力”既可以在某一人身上起作用,就必然也能在一切人身上都起作用。

4、符合审美判断的上述条件的就是纯粹美,凡是在单纯形式之外还涉及欲念、利害计较、概念和目的(即带有内容意义)的美都只是依存美,但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

审美判断因此现出一系列的矛盾或二律背反现象。它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不是实践活动,却产生类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快感;它不涉及概念,不是认识活动,却又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两种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要涉及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或“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它没有明确的目的,却又有符合目的性,它虽是主观的、个别的,却又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最重要的还是它不单纯是实践活动而却近于实践活动,它不单纯是认识活动而却近于认识活动,所以它是认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就是因为这个道理,《判断力批判》是《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间的桥梁。

崇高的分析

康德把审美判断分为“美的分析”和“崇高的分析”两部分。“崇高的分析”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康德在“美的分析”中所得到的关于纯粹美的结论基本上是形式主义的:美只涉及对象的形式而不涉及它的内容意义、目的和功用;而在“崇高的分析”中,他却不仅承认崇高对象一般是“无形式”的,而且特别强调崇高感的道德性质和理性基础,这就是放弃了“美的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因而等到继分析崇高之后再回头进一步讨论美时,康德对美的看法就有了显著的转变,“美在形式”转变为“美是道德观念的象征”,美的基本要素毕竟是内容。在写作《判断力批判》的过程中,康德的思想在发展,所以其中有许多前后矛盾的地方。其次,康德对于美学思想的重要贡献在于对天才、审美意象和艺术创作的讨论,这部分的结论也突出地显得与“美的分析”背道而驰,而这部分却是摆在“崇高的分析”里的。

崇高和美的异同

崇高与美是审美判断之下的两个对立面,但是就它们同属于审美判断来说,它们却有些相同:它们都不仅是感官的满足,都不涉及明确的目的和逻辑的概念,都表现出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而这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引起的快感都是必然的、可普遍传达的

但是康德更着重的是崇高和美的差异:第一,就对象来说,美只涉及对象的形式而崇高却涉及对象的“无形式”。形式都有限制,而崇高对象的特点在于“无限制”或“无限大”。康德说,“自然引起崇高的观念,主要由于它的混茫,它的最粗野最无规则的杂乱和荒凉,只要它标志出体积和力量”(第二三节)。因此,美更多地涉及质而崇高却更多地涉及量

其次,就主观心理反应来说,美感是单纯的快感崇高却是由痛感转化成的快感。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 美的愉快和崇高的愉快在种类上很不相同,美直接引起有益于生命的感觉,所以和吸引力与游戏的想象很能契合。至于崇高感却是一种间接引起的快感,因为它先有一种生命力受到暂时阻碍的感觉,马上就接着有一种更强烈的生命力的洋溢迸发,所以崇高感作为一种情绪,在想象力的运用上不像是游戏,而是严肃认真的,因此它和吸引力不相投,心灵不是单纯地受到对象的吸引,而是更番地受到对象的推拒。崇高所生的愉快与其说是一种积极的快感,毋宁说是惊讶或崇敬,这可以叫做消极的快感。 ——第二三节

崇高与美的“最重要的分别”,康德认为“最重要的分别”还在于美可以说是在对象而崇高则只能在主体的心灵。美可以说在对象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仿佛经过设计安排,恰巧适合人的想象力与理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因而产生快感,而崇高的对象“在形式上却仿佛和人的判断力背道而驰,不适应人的认识形象的功能。对人的想象力仿佛在施加暴力”(第二三节),所以崇高的对象不可能由它的形式来产生快感:

我们只能说,这种对象适宜于表现出心灵本身固有的崇高,因为真正的崇高不是感性形式所能容纳的,它所涉及的是无法找到恰合的形象来表现的那种理性观念;但是正由这种不恰合(这却是感性形象所能表现出的),才把心里的崇高激发起来。例如暴风浪中的大海原不能说是崇高的,只能说是形状可怕的。一个人必须先在心中装满大量观念,在观照海景时,才能激起一种情感——正是这情感本身才是崇高的,因为这时心灵受到激发,抛开了感觉力 而去体会更高的符合目的性的观念。 ——第二三节

这里所谓“更高的符合目的性的观念”就是上文所提到的生命力先遭到阻碍而后洋溢迸发,因而精神得到提高或振奋时所表现的人的道德精神力量的胜利。因此,崇高并不在于对象而在于心灵,比起美来,它更是主观的。此外,康德还指出,美感始终是单纯的快感,所以观赏者的心灵处在平静安息状态;崇高感却由压抑转到振奋,所以观赏者的心灵处在动荡状态。

两种崇高:数量的和力量的

康德把崇高分为两种:一种是数量的崇高,特点在于对象体积的无限大;另一种是力量的崇高,特点在于对象既引起恐惧又引起崇敬的那种巨大的力量或气魄。

关于数量的崇高 ,所涉及的主要是体积。关于体积,感官所能掌握的只是有限大,大之上还有大,伸展是无穷的,感官或想象力对巨大体积的掌握终须达到一个极限,不能达到无限大。数学式的或逻辑式的掌握都须假定某一种单位尺度作为比较的标准,来估计某物比其它物大或小,这种单位尺度还是一种概念,所以这种掌握不是审美的。至于对崇高事物进行体积方面的审美的估计,所见到的却是“无限大”或“无比的大”,即不根据某种外在的单位尺度或概念来进行比较,我们就在对象本身上见出无限大,它本身的无限就是估计的标准。

为着说明这句话的意义,康德指出在这种估计或判断过程中,有两种矛盾的心理活动,一方面人的理性在认识对象中要求见到对象的整体;另一方面崇高对象的巨大体积却超过想象力(对形象的感性认识功能)所能一霎掌握的极限,想象力不足以达到理性所要求的整体。这是矛盾。正是想象力的这种无能或不适应终于唤醒人心本有的一种“超感性功能的感觉”(理性观念)。这理性观念是什么呢?康德对这问题的回答始终是很模糊的,他说,“只是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想的能力就表明人心中有一种超越一切感官标准的功能”(第二六节)。“理性观念”可能就是“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想”的要求。这种观念是“不确定的”,所以崇高感只是一种没有具体内容的抽象的感觉。它可以说是理性功能弥补感性功能欠缺的胜利感。感性功能(想象力)不足以见到崇高对象的整体,理性功能就起来支援,就在这对象本身见出无限大,见出它所要求的整体。崇高与美都要见出“主观的符合目的性”,美的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见于想象力和知解力的和谐合作,崇高的主观的符合目的性则见于想象力遭到“推拒”而理性起来解围。康德假定理性是人类认识功能的共同基础:所以崇高感虽是个人主观的感觉,却仍是必然的,可普遍传达的(以上简括第二五至二六节的要义)。康德没有说明这种崇高感可普遍传达的看法如何可以和他的认识到崇高须先有“大量观念”(第二三节)和“较高程度的文化修养”(第二九节)的看法相调和。 康德认为“对崇高的纯粹审美的判断不以关于对象的概念作为决定根据”,所以崇高不能在艺术作品(例如建筑雕刻等)中见出,因为“这里有人的目的在决定作品的形式和体积”,也不能在动物界见出,因为“这些自然物在概念上要涉及一种明确的目的”;崇高只能在“只涉及体积的粗野的自然”中见出(第二六节)。但是康德所举的数量的崇高实例之中不仅有暴风浪中的大海和荒野的崇山峻岭,也有埃及的金字塔和罗马的圣彼得大教寺,这里也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关于第二种崇高,力量的崇高,康德也把它局限在自然界。他所下的定义是这样: 威力是一种越过巨大阻碍的能力。如果它也能越过本身具有威力的东西的抵抗,它就叫做 支配力 。在审美判断中如果把自然看作对于我们没有支配力的那种威力,自然就显出力量的崇高。 ——第二八节 所以就对象说,力量崇高的事物一方面须有巨大的威力,另一方面这巨大的威力对于我们却不能成为支配力。就主观心理反应来说,力量的崇高也显出相应的矛盾,一方面巨大的威力使它可能成为一种“恐惧的对象”,另一方面它如果真正使我们恐惧,我们就会逃避它,不会对它感到欣喜,而事实上它却使我们欣喜,这是由于它同时在我们心中引起自己有足够的抵抗力而不受它支配的感觉。康德举例说明: 好像要压倒人的陡峭的悬崖,密布在天空中迸射出迅雷疾电的黑云,带着毁灭威力的火山,势如扫空一切的狂风暴,惊涛骇浪中的汪洋大海以及从巨大河流投下来的悬瀑之关景物使我们的抵抗力在它们的威力之下相形见绌,显得渺小不足道。但是只要我们自觉安全,它们的形状愈可怕,也就愈有吸引力;我们就欣然把这些对象看作崇高的,因为它们把我们心灵的力量提高到超出惯常的凡庸,使我们显示出另一种抵抗力,有勇气去和自然的这种表面的万能进行较量。 ——第二八节 这“另一种抵抗力”是什么?它就是人的理性方面使自然的威力对人不能成为支配力的那种更大的威力,也就是人的勇气和自我尊严感。这可以从康德下面一段话中见出: 自然威力的不可抵抗性迫使我们(作为自然物)自认肉体方面的无能,但是同时也显示出我们对自然的独立,我们有一种超过自然的优越性,这就是另一种自我保存方式的基础,这种方式不同于可受外在自然袭击导致险境的那种自我保存方式。这就使得我们身上的人性免于屈辱,尽管作为凡人,我们不免承受外来的暴力。因此,在我们的审美判断中,自然之所以被判定为崇高的,并非由于它可怕,而是由于它唤醒我们的力量(这不是属于自然的),来把我们平常关心的东西(财产、健康和生命)看得渺小,因而把自然的威力(在财产、健康和生命这些方面,我们不免受这种威力支配)看作不能对我们和我们的人格施加粗暴的支配力,以至迫使我们在最高原则攸关,须决定取舍的关头,向它屈服。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之所以被看作崇高,只是因为它把想象力提高到能用形象表现出这样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之下,心灵认识到自己的使命的崇高性,甚至高过自然。 ——第二八节

这种主观心理反应在情感上所以是矛盾的:一方面想象力的不适应引起生命力遭到抗拒的感觉,这种感觉近似恐惧而又不同于恐惧,因为另一方面理性观念的胜利却使心灵在对自己的估计中提高到感到一种崇敬或惊羡。所以崇高感是一种以痛感为桥梁而且就由痛感转化过来的快感。在恐惧与崇敬的对立中,崇敬克服了恐惧,所以崇敬是主要的。在这一点上康德对博克的崇高感起于恐惧的片面说法作了重要的纠正。究竟什么才是崇敬的对象呢?它像是自然对象,而骨子里却是人自己的人能凭理性胜过自然的意识。所以崇高不在自然而在人的心境,康德对这一点不厌其烦地反复申述。他说: 对自然的崇高感就是对我们自己的使命的崇敬,通过一种”偷换”(Subreption)的办法,我们把这崇敬移到自然事物上去(对主体方面的人性观念的尊敬换成对对象的尊敬)。 ——第二七节

崇敬是一种道德的情操,很显然,康德所说的“理性观念”实际上就是道德观念:在“最高原则攸关、须决定取舍的关头”不向“外来的暴力”屈服,也就要靠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所说的“至上命令”。他说,“实际上自然崇高的感觉是不可思议的,除非它和近似道德态度的一种心理态度结合在一起”(第二九节)。所以他所举的力量崇高的实例都有关道德观念,例如他指出无论在野蛮社会还是在文明社会,最受人崇敬的都是不畏险阻、百折不挠的战士,这种崇敬就是一种崇高感。足见康德所理解的力量的崇高主要是指勇敢精神的崇高。这种勇敢精神是一定社会文化修养的结果。康德说得很对,“如果没有道德观念的发展,对于有修养准备的人是崇高的东西对于无教养的人却只是可怕的”(第二九节)。如果沿这条思路想下去,他应该能认识到崇高感起于经验基础和社会的根源。由于他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哲学系统建立在“先验的理性”基础上面;他对经验性的东西毕竟鄙视和猜疑,所以在美学上他始终企图以先验的理性解释一切,包括崇高感。他对“主观的符合目的性”的说明极模糊,以及许多论点的前后矛盾,都是由这个总的病根产生出来的。

美的理想和审美的意象:典型问题

美的理想”部分是从审美趣味方面看典型问题,“审美的意象”部分是从艺术创造方面典型问题。

美的理想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标准都要涉及客观规则。康德首先指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而客观规则却必通过概念来规定,所以“审美趣味方面没有客观规则”。由于这个理由,他认为不能有研究美的科学只能有对审美判断力的批判。审美既不能凭客观规则,所以“如果想寻找一种审美原则,通过明确的概念来提供美的普遍标准,那就是白费气力”(第一七节,下同)。但是康德又承认“在感觉(快感或反感)的普遍可传达性里——这种可传达性也还是不涉及概念的——即在一切时代和一切民族对于某些事物形象显现的感觉所常显出的一致性里,我们仍可找到一种审美趣味的经验性的标准”。这种标准是“由范例证实的以根深蒂固的一切人所共有的东西为依据的”,总之,公是公非就可以看作一种经验性的美的标准。

经验性的标准来自大多数人对某些对象或作品的共同鉴定,它是范例性的,但又不能取范例的方式而存在,因为审美趣味须有独创性,而“范例的摹仿者只是作为这范例的批评家而表现出的审美趣味”。美的标准既不能以概念形式存在,又不能以范例形式存在,然则它究竟以什么方式存在呢?康德回答说:

审美趣味的最高范本或原型只是一种观念或意象,要由每个人在他自己的意识里形成,他须根据它来估价一切审美对象,一切审美判断的范例,乃至每个人的审美趣味。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概念,而理想(Ideal)则是把个别事物作为适合于表现某一观念的形象显现。因此,这种审美趣味的原型一方面既涉及关于一种最高度(Maximum)的不确定的理性概念;另一方面又不能用概念来表达,只能在个别形象里表达出来,它可以更恰当地叫做美的理想。我们虽然原来不曾有这种理想,却努力在自己心里把它形成。但是它只能是一种想象力方面的理想,因为它不基于概念而基于形象显现,而形象显现的功能就是想象力。

从此可见,美的理想以个别的具体的形象显现方式由每一个人凭想象力在自己的心里形成,它又暗含着对“最高度”的理性要求,因而涉及一种“不确定的理性概念”,是“以根深蒂固的一切人所共有的东西为依据的”。

这样看来,理想美不能只在感性形式或空洞的形象显现,同时也要涉及理性概念。康德明确地指出:“要找出理想的那种美不是一种游离不定的美,而是要由一种‘客观的符合目的性’的概念来固定下来的美。”这就是说,要根据对象的由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这对象是否达到了理想美,康德在这里放弃了美不涉及目的概念的说法,回到了鲍姆嘉通的立场,主张判断对象是否达到理想美,毕竟要看它(就由它的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说)是否是“完善”的。因此,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而不是“纯粹的”。

由于“只有人才能按照理性来决定他的目的”,才能“拿这些目的来对照本质的普遍的目的,而且进一步用审美的方式来判断这二者之间的协调一致”,所以“在世间一切事物之中,只有人才可以有一个美的理想,正如只有在他身上的人性,作为有理智的东西,才可以有‘完善的理想’”。这种只有人才有理想美的看法后来由黑格尔加以发挥,黑格尔说得比较清楚,只有人才能达到理想美,因为人不单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即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目的。因此,只有人才能显出理想美所要求的“道德精神的表现”。

康德在美的理想之中分析出两个因素:一个是“审美的规范意象”,另一个是“理性观念”。

所谓“审美的规范意象”是从经验中用想象力总结得来的平均印象,例如在经验中见过一千个身体发育完全的人,就凭想象力把这一千人的印象叠合在一起(类似高尔顿所说的复合照像),就可以得到人的平均身材,这就是美的人身材。从此可见,康德所说的“规范意象”就是“类型”或同类事物的共性,亦即贺拉斯和布瓦洛等所理解的“典型”。康德对这种类型作了两点很重要的说明。第一,在总结经验时须通过比较,比较的范围不同,所得到的平均印象也就不同。例如关于身材的理想,各时代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这理想,因为只是经验性的,还是相对的,不能作为绝对标准。其次,纵使就同一民族来说,“规范意象”是由每个人凭自己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只能是“对全类事物的一种游离不定的印象”,事实上没有哪一个身材能恰合这种平均印象。因此,它还不是真正的理想美,只是美的一种必不可缺少的条件,还不就是美本身。它“只能见出全类事物的形象显现的正确 性”,“不能包含足以区别种类的特性”。例如“一个完全端方四正的面孔也许是画家想用来作模特儿的,通常却无所表现。这是因为缺乏任何足以见出特性的东西”。从此可见,康德并不满足于把类型当作典型或理想。他对特性的要求反映出当时由新古典主义到浪漫主义风气的转变,后来黑格尔也融合希尔特的“特性”说和歌德的“意蕴”说于他所下的美的定义中 。

美的理想中第二个因素是“理性观念”。康德说这种理性观念“用人性的目的——就这些目的不能用感性形象来表现的方面来说——作为批判人的形状所依据的原则,人性的目的就通过这种形状现出,作为它们(人性的目的)在现象界(人体形状——引者注)所产生的效果。”应该注意的是这种理性观念只限于人类。康德说,“它只能在人的形体上见出,在人的形体上,理想是道德精神的表现(重点引者加),离开这种道德精神,对象就不能既是普遍地又是正确地(不只是消极地通过按经院常规看来是正确的形象)给人快感”。也就是说,不能达到理想美。康德把美的人的形体叫做“统治着人内心的那些道德观念的可以眼见的表现”。在举例说明这些道德观念时,他提到慈祥、纯洁、刚强、宁静等等,这些也就是他所说的“人性的目的”。这种能表现道德精神的人体美才真正是康德所要求的“美的理想”。很显然,“按照美的理想所作的判断不能是一种单纯的审美趣味的判断”,真正美的东西,从道德观念看,也要是“完善”的。

读《美的分析》读到“美的理想”部分,人们可能觉得康德在这里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形式主义转到对人道主义内容的偏重,觉得这是一个未经解决的矛盾。但是事实是:康德在分析美的本质时是把审美判断力假想为一种独立的抽象的心理功能而寻求它之有别于其它心理功能的特质,认为它是不涉及欲念、利害计较、目的、概念等内容意义,而只涉及形式的一种超然的单纯的令人愉快的观照。同时,他也认识到这种独立性、超然性和纯粹性毕竟是假想的,或则说,为分析方便而设立的;事实上人是有机整体,审美功能不但不能脱离其它功能,取抽象的纯粹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且必然要结合其它功能才好发挥它的作用;考虑到这个事实时,理想美就不能是“纯粹的”,就必然是“依存的”,必然是在于能表现道德精神的外在形体,这也必然就是人的形体。康德的思想线索大致如此,所以表面上虽似前后矛盾,实际上还是说得通的。

美的意象

康德指出:有些艺术作品,尽管从审美观点看,无瑕可指,却是“没有灵魂的”。这“灵魂”究竟是什么呢,康德说,它就是“心灵中起灌注生气作用的本原”,或“表现审美的意象的功能”,也就是天才。接着他说明审美的意象如下:

我所说的审美的意象是指想象力所形成的一种形象显现,它能引人想到很多的东西,却又不可能由任何明确的思想或概念把它充分表达出来,因此也没有语言能完全适合它,把它变成可以理解的。……

想象力(作为创造性的认识功能)有很强大的力量,去根据现实自然所提供的材料,创造出仿佛是一种第二自然。在经验显得太平凡的地方,我们就借助于想象力来自寻娱乐,将经验的面貌加以改造。这当然要根据类比规律,却也要根据植根于理性中的更高原则……通过这种办法,我们就觉得有不受制于联想律(属于想象力的经验性的运用)的自由,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联想律去从自然中吸收材料,在这上面加工,造出和自然另样的,即超越自然的东西。想象力所造成的这种形象显现可以叫做意象,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形象显现至少是力求摸索出越出经验范围之外的东西,也就是力求接近理性概念(即理智性的观念)的形象显现,使这些理性概念获得客观现实的外貌;但是主要的一方面还是由于这些形象显现(作为内心的直觉对象)是不能用概念去充分表达出来的。例如诗人就试图把关于不可以眼见的事物的理性概念(如天堂、地狱、永恒、创世等)翻译成为可以用感官去察觉的东西。他也用同样的方法去对待在经验界可以找到的事物,例如死亡、忧伤、罪恶、荣誉等等,也是越出经验范围之外,借助于想象力,追踪理性,力求达到一种“最高度”,使这些事物 获得在自然中所找不到的那样完满的感性显现。特别是在诗里,这种形成审美意象的功能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单就它本身看,这种功能在实质上只是想象力方面的一种才能。 ——第四九节

康德在这里所要说明的主要有下列三方面:

1.就成因说,审美意象是由想象力形成的,但是也要根据理性观念(超经验界的,例如永恒、创世、神、自由、灵魂不朽等;经验界的,例如死亡、罪恶、坚强、宁静等)。形成审美意象的想象力是“创造的”想象力,不同于“复现的”想象力,复现的想象力主要根据对经验的记忆,根据经验性的“联想律”(包括“类比规律”)来把从自然界所吸取的材料(印象)复现出来。创造的想象力则除此以外,还要根据更高的理性原则,即人的理性要求,来把从自然界所吸取的材料加以改造,使它具有新的生命,成为“第二自然”,这才是艺术。这样由创造的想象力所造成的形象显现才是审美的意象。

2.就性质说,审美意象是理性观念的感性形象。就其为感性形象来说,它是个别的、具体的;就其显现出理性观念来说,它却带有普遍性,因而带有高度的概括性。一个理性观念(例如永恒或荣誉)可以有无穷的感性形象来显现它,其中却没有哪一个足以充分地显现它,它们彼此之间在显现力的强弱上可以千差万别,而配称为“审美意象”那一种感性形象却具有在可能范围内的最高度的显现力,能把既定的理性观念在可能范围内最完满地最充分地显现出来,它在显现理性观念中所达到的高度是一般自然事物所不能达到的,所以它是理想,也是“第二自然”。康德在谈“美的理想”和“审美意象”时都常提到“最高度”,“最高度”也就是“理想”。康德认为要达到“最高度”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理性要求。现在我们综合康德的意思,可以把审美意象界定为“一种理性观念的最完满的感性形象显现”。唯其如此,它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和暗示性。康德的“审美意象”说显然已包含黑格尔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说的萌芽。因此,尽管康德的哲学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他在美的理想问题上却接近客观唯心主义。

3.由于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审美意象在作用上能以有尽之言(个别具体形象)表达出无穷之意(理性观念内容以及其可能引起的无数有关的思致),能引人从有限到无限,从感性世界到超感性世界;能使人感觉到超越自然限制的自由。康德认为这审美意象的这个特征在诗里表现得最清楚。下面一段对诗的颂赞是著名的: 在一切艺术之中占首位的是诗。诗的根源几乎完全在于天才,它最不愿意受陈规和范例的指导。诗开拓人的心胸,因为它让想象力获得自由,在一个既定的概念范围之中,在可能表达这概念的无穷无尽的杂多的形式之中,只选出一个形式,因为这个形式才能把这个概念的形象显现联系到许多不能完全用语言来表达的深广思致,因而把自己提升到审美的意象。 诗也振奋人的心胸 ,因为它让心灵感觉到自己的功能是自由的、独立自在的,不取决于自然的;在观照和评判自然(作为现象)中所凭的观点不是自然本身在经验中所能供给我们的感官或知解力的,而是把自然运用来仿佛作为一种暗示超感性境界的示意图。诗用它自己随意创造的形象显现(Schein)来游戏,却不是为着欺骗,因为它说明自己只是为着游戏,但是知解力却可以利用这种游戏来达到它的目的。 ——第五三节 用简单的话来说,诗不仅用所选的特殊形象来表现出一般,而且可以暗示出无数的其它相关的特殊形象;自然在诗里只是一种跳脚板,帮助人从自然跳到超感性境界即理性世界。这就是诗的无限和自由。诗使人在“形象”中“游戏”,但毕竟可以为知解力服务。这是关于诗的本质的浪漫主义的看法。康德在这里首先提出“形象”或“显现” 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后来德国美学家们(例如席勒和黑格尔)所不断加以发挥的,其要点在于把事物的单凭感官接受的方面抽象出来,但是在消极的浪漫主义者(例如叔本华)的头脑里,“形象”便和“存在”(Sein)完全对立,艺术既只关形象,理性内容就完全消失了。这并不是康德的本意。“审美意象”是与逻辑概念对立的,因为前者是形象思维的对象,后者是抽象思维的对象。但是在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这一点上,“审美意象”却“力求接近理性概念”,和逻辑概念有些类似。它们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统一,都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而都带有普遍性,所以都起着一种桥梁作用,可以引起无数相关的或类似的观念或意象。

康德所说的“意美意象”正是艺术典型,也正是他在“美的分析”中所说的“美的理想”,在讨论“美的理想”时,他把“规范意象”或类型当作一个因素,虽然并不重视它,却也没完全抛弃它。在讨论“审美意象”时,他抛弃了规范意象或类型的看法,只就原先所提的理性观念加以发挥,特别提出它是创造的想象力的作品,强调它的最高度的概括性。所以这是康德对典型的比较成熟的看法。 康德的这个典型说和亚理斯多德的看法,以及以后的黑格尔的看法,在实际上都是一致的,都建立在一般与特殊的统一理性与感性的统一的大原则上。

康德的独创在于两点,第一,他突出地提出典型的理性基础,而且把这理性基础结合到精神的自由、道德观念以及随浪漫运动亦即随资产阶级上升所发展出来的人道主义概念,因而赋予典型以更深广的内容;使美和善统一起来。其次,在明确地肯定典型的个别性与具体性的同时,康德提出“最高度”的概念,典型在表现能力上,即在概括性和暗示性上,要达到可能的最高度,应该是既根据自然而又超越自然的“第二自然”。这个观点一方面强调艺术的丰富性,另一方面也强调艺术的创造性。这是与浪漫运动的艺术理想相符合的。

美(无论是自然美还是艺术美)一般可以说是审美意象的表现:所不同者在美的艺术里,这个意象须由关于对象的概念引起,而在美的自然里,只须对既定的观照对象加以反思,不须对这对象究竟是为什么的先有一种概念,就足以引起以这对象作为表现的那个意象,并且把它传达出去。
——第五一节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1.这个定义显然不同于他在《美的分析》里所下的“美在形式”的定义。形式和表现在美学思想史里一直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形式主义者只顾感性形式,表现主义者则认为感性形式如不表现理性内容,那就还是空洞的,不能看作美的。毫无疑问,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上来看美,才是正确的看法,康德是由形式主义转到表现主义的,虽然转得还不很彻底。

2.在《美的分析》里,康德所理解的纯粹美只限于极小部分的自然和艺术,而且自然美和艺术美在他的心中还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没有统一。在这里,他却把自然美和艺术美统一在审美意象的表现里,并且指出分别在于创造者对艺术作品的目的须胸有成竹,而欣赏者则只对有所表现的自然对象的形象进行观照。所表现的内容都是理性观念的感性形象显现。康德对这一点只从艺术美方面详谈过,却很少从自然美方面谈过。如果依据他的前提来推论,结论就应该是:自然美也还是“道德精神的表现” 。从他对崇高(他认为只限于自然)的分析来看,这个结论也是与他对崇高的基本看法一致的。

结束语

康德处在经验主义美学与理性主义美学斗争尖锐的时代,看出经验派混淆美感与快感,理性派混淆美感与对“完善”的朦胧认识,都没有抓住美的本质,于是把美的本质问题突出地提出来,促使后来的美学家们不得不对这个基本问题要求远较过去为精确的理解。同时,他看出理性派在强调美的理性基础,经验派在强调美的感性基础方面,各有其片面的正确性,企图通过批判,把它们统一起来,形成了理想美在于理性与感性的统一观点。他的思想是趋向辩证的,他所指出的统一的方向也基本是正确的。后来歌德、席勒和黑格尔等人所发展出来的美学观点,也正是朝着康德的所指出的这个方向走。这是一个不小的功绩,他无愧于德国古典美学开山祖的称号。

参考资料

朱光潜《西方美学史》